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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上骑车撞上路边石墩,却迟迟找不到负责单位

2022-8-1 23:33| 发布者: wangruihan| 查看: 578| 评论: 0|来自: 信网

摘要: 本网讯2021年12月7日晚上,张先生与友人驾驶摩托车从青岛电视塔下山,驾驶至太平山S路段,由于该路段没有路灯照明,张先生不幸撞上路边的石墩。因为左脚疼痛难忍,他被救护车送往青岛海慈医院,经诊断,张先生左脚第 ...

本网讯 2021年12月7日晚上,张先生与友人驾驶摩托车从青岛电视塔下山,驾驶至太平山S路段,由于该路段没有路灯照明,张先生不幸撞上路边的石墩。因为左脚疼痛难忍,他被救护车送往青岛海慈医院,经诊断,张先生左脚第二、三跖骨骨折,跖趾关节脱位,医院于当晚对其采用石膏托及支具予以固定。


张先生的左脚第2、3跖骨骨折,跖趾关节脱位。 (来源:受访者)


当晚张先生在海慈医院就医的门诊记录。 (来源:受访者)

张先生认为,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太平山事发路段没有安装路灯照明,石墩上也没有贴反光条,这极大的影响了行驶视线。但是,时隔近八个月,张先生多次拨打12345、青岛市市级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市北区城管局等多部门电话,均被回应路灯和石墩不属于其管辖建设,他连责任单位都找不到。

由于脚上无法正常走路,张先生在家休息了四个多月。原本每个月近5000元的工资,因伤情误工,只能拿2000元的基本工资。且即使休息了几个月,张先生发现自己走路明显不如从前灵活,有些瘸拐。以防万一,他又去到几家医院检查,医生称其并没有痊愈,建议进行手术治疗复位固定,而这又是一笔不菲的费用。张先生表示,事故发生后他在各家医院花费的医疗费就有约5000元,加上四个月的误工费一万元左右,且不算护理等其他费用,他的损失已达到1.5万元。“几个单位互相推诿责任,可如果一个路段没有单位管辖,那路墩又是如何按上的呢?如果接下来实在没有办法,只能起诉所有单位了。”张先生无奈的说。


事发后,张先生为养伤,在家卧床了四个多月。(来源:受访者)

7月22日,小编来到事发路段做实地调查,该路段名为太平山路,设置在青岛电视塔通往青岛中山公园(东北门)方向,路段北侧为山体,南侧为木栈道。为隔离行人和车流,木栈道靠近马路一侧设置了一排石墩。


太平山路北侧为山体,南侧为木栈道,木栈道上设置的石墩却无管理

小编按照事发当晚张先生的行驶路线走了一圈,发现该路段因依山环绕,路况弯曲。虽然山体侧有“反向弯路”的道路标识,但确实没有路灯,石墩上也并未设置反光条,如果驾驶人行驶速度过快或视线受阻,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据青岛市路灯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路灯建设一般是由路段管理人安装后交付给路灯管理处维护。而张先生事发路段并没有安装路灯,因此并不属于他们管辖。此后,小编又分别采访了相关单位。据青岛市市级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太平山路属于市政道路,木栈道区按理说由他们管辖,但木栈道上的石墩和太平山路路面却不在园区管辖范围内,可能是市北城管建设在管理。对此说法,青岛市市北区城管局予以否认。工作人员表示,太平山路面确实由他们管辖,但木栈道和石墩是由施工方建设的,应属于青岛市市级公园管理服务中心管辖,并未移交至城管。就这样,小编采访了一圈,却依旧不知道石墩的“主人”是谁,它成为了无人管辖的尴尬存在。

对于此事,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高玉鹏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道路管理人对道路有维护和管理的义务,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定期对道路进行养护和维修。而管理人未尽到此义务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市民如未与相关单位完成协商,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结合此事件,由于太平山路段坑洼不平且没有任何照明设施,现场也未设置明显提醒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因此该路段的确存在安全隐患。不过,高律师也表示,市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夜晚视线昏暗的条件下在道路上骑摩托车,自身也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如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来源:信网

编辑:王芮涵

审核:张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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