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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投诉医院,却在治疗时被要求谈话调查

2022-8-8 22:01| 发布者: wangruihan| 查看: 591| 评论: 0|来自: 信网

摘要: 本网讯 邹先生是一位尿毒症患者,自2020年2月起在青岛内分泌糖尿病医院进行透析治疗。治疗期间,邹先生以医院的护理人员无证上岗、透析操作不规范及服务态度差为由,先后三次向卫生监督部门进行投诉。2020年11月,邹 ...
本网讯 邹先生是一位尿毒症患者,自2020年2月起在青岛内分泌糖尿病医院进行透析治疗。治疗期间,邹先生以医院的护理人员无证上岗、透析操作不规范及服务态度差为由,先后三次向卫生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2020年11月,邹先生在医院透析室接受治疗时,一位工作人员走进来,表示要跟邹先生谈论有关投诉的事情,这让邹先生产生了不满。他认为,医护人员在自己正在接受治疗的情况下调查投诉情况实属不妥,因此要求工作人员先行离开。但是工作人员并没有理会邹先生的要求,双方由谈话升级为争执,期间医护人员还对邹先生使用了侮辱与攻击性语言。
邹先生患有高血压和冠心病等慢性疾病,加上尿毒症的困扰,他的身体状况本就不如常人,又经此一出,他认为自己不仅遭受了精神打击与伤害,还因此产生了血压升高、心脏病加重等后遗症,而这一切医院都推脱不了责任。于是,邹先生将青岛内分泌糖尿病医院告上了法庭,提交了双方争执的谈话录音的文字整理稿和住院病历复印件作为证据,要求医院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对此,医院工作人员不否认事发当天与邹先生发生过争执,但坚持认为“一个巴掌拍不响”,这件事并不是医院单方面的问题。据悉,邹先生共投诉过医院三次,前两次都已撤诉,而这一次是因为工作人员气不过,才与邹先生发生的争执,且邹先生在争执过程中言辞也非常激进。同时,医院方面也向法院提供了病历,证明邹先生并没有因为此次争执而加重病情。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虽然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此次争执加重了邹先生的病情,但是医院在其治疗期间进行调查谈话的行为确实有所不妥,带给了邹先生一定的心理压力。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考虑到邹先生的身体状况,其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当被支持。但是邹先生要求的数额过于高昂,因此法院最终判定医院赔偿邹先生500元精神损失费。
此事过后,邹先生没有再与医院理论此事,甚至还希望重新转回医院进行治疗,但是由于床位已满,医院拒绝了接收。
来源:信网
编辑:王芮涵
审核:张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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