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做不好,会有罚单‘送’上门”,这既是温馨提醒,也是警钟长鸣。 “有居民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投放……”12月10日,根据摸排到的线索,同和执法中队的执法人员对一名对不按地点投放垃圾当事人开具了处罚决定书,由于该名当事人为初犯,情节属轻微,所以执法队员现场给予当事人轻微行政处罚。 自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定时定点投放工作以来,同和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与居委会及街面辅管队员密切联动,将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管、巡查、执法纳入常态化管理内容,以教育促整改、以执法促提升,为推进垃圾分类定时定点工作及市容环境面貌改善提供强有力的执法支撑。 当然执法并不是最终目的,居民分类意识及文明风尚的养成才是最终落脚点,最后,再次提醒辖区广大居民,一定要做到垃圾分四类、定时定点投。 法律依据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章2.2.1禁则:《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2.2.2罚则:《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