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1290字,阅读约需4分钟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与行政行为相关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的权利。可是,当申请被拒绝,行政单位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时,诉讼或许就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另一个途径。即墨区亦成海珍品养殖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亦成海珍品研究所”)就跟青岛蓝谷管理局打起了行政诉讼官司,最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判决,蓝谷管理局此前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被撤销,并要求其重新答复。 亦成海珍品研究所位于南黄埠村,与北航青岛国际科教新城一期(以下简称“科教新城”)相邻。2020年5月,亦成海珍品向蓝谷管理局申请公开科教新城项目的部分规划许可信息,但蓝谷管理局以申请信息涉密为由作出了《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对于这一结果,亦成海珍品研究所表示不服,随即提起了行政诉讼。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由谁公开、由谁负责以及能否公开等有明确的规定。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所申请的信息应予以公开。 亦成海珍品研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与科教新城相关,这一项目是由蓝谷管理局负责审批,因此蓝谷管理局也成为此次申请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从此前蓝谷管理局作出的答复看,决定不予公开的原因是蓝谷管理局与项目方的建设与合作协议书里约定了双方对该协议的保密义务,而且项目投资方也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涉及了投资方的商业秘密。 但在一审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看来,合作协议书只是要求签约双方对协议内容保密,并未明确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文件也需要保密。同时,虽然项目投资方提到了项目中配套设施的使用会涉及其商业秘密,但这也不意味着亦成海珍品研究所申请公开的全部政府信息均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蓝谷管理局凭此做出不予告知的决定,理由既不充分也不合理。 同时,蓝谷管理局在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后,并未向亦成海珍品研究所说明其有诉讼和复议的权利,这也违反了程序正当性原则,属于程序违法。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蓝谷管理局撤销之前做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要求对亦成海珍品研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答复。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蓝谷管理局表示不服,向高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蓝谷管理局在受理了亦成海珍品研究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以经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该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为由,对被申请获得的信息不予公开。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被申请获得的信息在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没有得到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仅以第三方所签保密协议为由,不能对抗亦成海珍品研究所信息公开的诉请。该信息的公开没有证据危及“三安全一稳定”的法律规定,蓝谷管理局以此为由不予公开属于任意扩大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对于一审法院认定蓝谷管理局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二审法院也予以认可。 最终,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令撤销蓝谷管理局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答复的审判结果并无不当,应予以支持。(信网首席行动员 于晓) [来源:信网编辑:光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