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如果一方婚内出轨并将大额共同财产私自赠与第三者,这种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近日,即墨法院蓝村法庭审理了一起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李某与丁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2018年,丈夫丁某与赵某结识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直至2023年被妻子李某发现。在此期间,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丁某多次向赵某赠与财产,其中通过微信转账金额达12万余元,转账中较多为520元、1314元等具有示爱性质的金额,情人节等特殊日期转账金额较大。据此,李某诉至即墨法院,主张判令被告赵某返还丁某赠与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被告赵某辩称,丁某经常到其经营的养生馆消费,长期在其店铺购买果品、工艺品等,转账均是丁某正常的日常开支,无需取得原告李某的同意,原告要求返还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财产系李某与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收益,属于李某与丁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丁某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赵某存在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其擅自将涉案财产赠与赵某,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行为既未经原告同意,也未在事后取得原告的追认,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赠与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应返还的款项数额认定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丁某赠与赵某的财产超过9万元,虽被告赵某主张丁某通过微信转给自己的款项均系是丁某正常开支,与赠与无关,但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向原告李某返还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上述判决作出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生活的物质基础,处理好夫妻财产是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前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除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个人财产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个人财产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各自可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已婚人士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额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既与民法典规定相违背,又有违公序良俗,为社会道德所不能容忍。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关乎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夫妻之间应恪守忠实义务,珍视家庭、互尊互爱,规范自己与他人的人际关系,经营好夫妻感情,维系好家庭稳定。另外,任何人都应尊重他人的婚姻关系,自觉与已婚异性保持适当距离,珍爱名誉、自尊自爱,不要作出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的行为,以免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文/通讯员 安睿 信网行动员 赵彦阅 文章来源:信网。如上内容为青岛信息港(www.qingdaoxinxigang.cn)官方网站综合整理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青岛信息港官方网站是山东青岛区域化综合性新媒体平台,目前青岛信息港已全网覆盖,主要有今日头条、微博、微信、哔站、知乎、搜狐新闻、网易新闻、腾讯新闻、新浪新闻等商业平台,以及中央和省市地方官方媒体平台入驻号,实现了全网覆盖。青岛信息港是山东半岛地方信息门户,拥有广播电视经营许可证,按规定进行工信部和公安局的备案,内容源于网络,版权归原网站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如需转载时请保留原版权的完整信息,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