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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梦健身人民路店突然闭店 学员投诉退费无门

2024-8-13 20:29     发布者: 青岛信息港 查看 236
健身房大门处张贴有多张告示。(来源:受访者)信网8月12日讯(行动员 耿润 谷正原)近日,在某社交平台,不少用户发文称位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的泳梦健身游泳(人民路店)突然关店,疑似跑路。会员中有的年卡还剩大 ...

泳梦健身人民路店突然闭店 学员投诉退费无门


健身房大门处张贴有多张告示。(来源:受访者)

信网8月12日讯(行动员 耿润 谷正原)近日,在某社交平台,不少用户发文称位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的泳梦健身游泳(人民路店)突然关店,疑似跑路。会员中有的年卡还剩大半的时长未使用完,有的刚买完私教课就被临时通知健身房暂停营业。据多位会员介绍,目前店铺已人去楼空,既无法正常健身上课也无法按合同退费。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方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已安排工作人员去现场进行检查,但目前无法联系上相关负责人。经初步核实,泳梦健身闭店原因为拖欠房租及水电费被房东强行闭店。

会员欲退费却无人回复

“之前金华路的健身房倒闭了,我们被迫转卡到人民路店,可没想到现在人民路店也出现了这种情况。”近日,市民王先生向信网(0532-80889431)反映,自己2023年2月份在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的正体健身金华路店花3280元办理了一张两年的健身年卡。由于合同问题,门店在2023年11月1日暂停营业并下发通知,表示会员可转卡至正体健身人民路店继续使用。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得按照流程将健身卡转至正体健身人民路店。但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刚刚半年的时间,健身房又一次毫无预兆的关门闭店。“七月份的时候健身房从‘正体’改名为‘泳梦’,前台说是内部调整对我们没有任何影响。本以为改名以后可以有一个更好的服务,没成想不到一个月就直接关门了。”

据王先生介绍,在闭店之前,自己没收到任何来自健身房方面的通知。直到8月5日,当他像往常一样前往健身房锻炼时却发现大门紧闭,店内空无一人。随后,他试图联系健身房的负责人,但电话始终无法接通,消息也没人回复。随后自己联系会籍顾问等工作人员询问退费转卡的相关事宜,但是却迟迟没有得到确切的答复。“卡里还剩大半年的时长没有用完,我这边已经和其他几位会员拉了维权微信群,希望可以按比例对健身卡进行退费。”

商家称将对接同行接店

信网通过查看泳梦健身游泳人民路店营业执照发现,其工商注册名称为青岛康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8月6日,行动员在第三方生活服务网站查询后发现,相关店铺目前仍显示营业中。为了进一步了解事件的详情,信网多次尝试联系泳梦健身游泳人民路店但电话均无人接听。

随后,信网来到现场发现,泳梦健身游泳人民路店门口张贴有闭店通告。行动员从该通告中了解到,由于门店经营不善、入不敷出,无法继续营业。泳梦健身游泳已对接同行品牌进场接收,目前已有愿意接手的品牌正在对接。同时,在该通告旁还张贴有房东青岛银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通知,通知显示由于承租方青岛康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多次迟延交付房租,遂被限期清空房屋。

对此,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方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相关工作人员向信网表示,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已安排工作人员去现场进行检查,但至今无法联系上相关负责人。经初步核实,泳梦健身闭店原因为拖欠房租及水电费被房东强行闭店。目前,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方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已正式介入调查。同时,工作人员表示,投诉人员可前往四方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登记或通过“12345”青岛市政务服务热线反映自身情况。

律师:预付费消费 需警惕风险

针对王先生等一众会员所遇到的情况,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刘伟娜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退回预付款。消费者若遇到商家“跑路”,应当积极搜集相应证据,如合同、协议、票据,以及记录商家“跑路”及协商过程的照片、视频、录音录像等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者通过12345政务热线进行投诉,如果该机构涉嫌违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追回损失。

同时刘律师表示,消费者如遇到此类情况,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介入无果的情况下,可利用保存好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签订的合同及商家开具的收款收据、发票或其他付款凭证前往法院起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青岛市网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AI调解员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健身会所的闭店导致无法继续提供服务,这可能构成“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因此,王先生可能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王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其提起诉讼,并且对于符合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并及时审理。综上所述,王先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王先生收集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会籍卡等,并咨询律师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文章来源:信网。如上内容为青岛信息港(www.qingdaoxinxigang.cn)官方网站综合整理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青岛信息港官方网站是山东青岛区域化综合性新媒体平台,目前青岛信息港已全网覆盖,主要有今日头条、微博、微信、哔站、知乎、搜狐新闻、网易新闻、腾讯新闻、新浪新闻等商业平台,以及中央和省市地方官方媒体平台入驻号,实现了全网覆盖。青岛信息港是山东半岛地方信息门户,拥有广播电视经营许可证,按规定进行工信部和公安局的备案,内容源于网络,版权归原网站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如需转载时请保留原版权的完整信息,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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