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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2024-8-27 09:30| 发布者: qushipindao| 查看: 115| 评论: 0

摘要: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城市形象与公共安全,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严重影响了车辆、行人的出行安全,侵犯了国家的道路财产,破坏了道路的完好性。近期,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开发区中队党支部执法队员 ...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城市形象与公共安全,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严重影响了车辆、行人的出行安全,侵犯了国家的道路财产,破坏了道路的完好性。

近期,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开发区中队党支部执法队员巡查至辖区钱塘江路路附近,发现有一处人行道已被开挖,走近一看,原本平整的路面已面目全非,破碎的砖块和泥土抛洒在人行道上,影响了行人安全通行,也破坏了市容市貌。执法人员立即上前询问当事人相关情况,经调查得知,当事人在没有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为一己私利破坏人行道,属于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求其尽快恢复道路原状,保障群众正常通行。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在此,开发区中队党支部呼吁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杜绝私自开挖城市道路现象,共同维护好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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