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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地下人防空间不可侵占

2024-10-18 10:31| 发布者: qushipindao| 查看: 76| 评论: 0

摘要: 近日,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执法中队联合居委会、物业联合执法,对辖区海信城小区人防区域违法搭建进行依法拆除。案例简介平度市海信城小区业主举报该小区地下车库和人防空间被圈占,改变规划设计用途,影响使 ...

近日,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执法中队联合居委会、物业联合执法,对辖区海信城小区人防区域违法搭建进行依法拆除。

案例简介 

平度市海信城小区业主举报该小区地下车库和人防空间被圈占,改变规划设计用途,影响使用安全,诉求恢复空间秩序。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执法中队接举报后,立即联合该小区居委会、物业第一时间到实地核实详情。经查,地下人防工程一处开放式空间被加装了木板,形成了封闭式的“仓库”。当事人业主王某某说:“我想着这些地方空着也是空着,不如就拿来放点东西,也算合理利用空间。”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战备意识不强,认为“这样的空间不放东西浪费了”。执法人员给当事人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强化了当事人的法治意识。执法队员对王某某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王某某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会吸取教训。

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是违法的,这不仅会破坏人防工程的正常功能,还可能导致整体防护作用的破坏。当日上午,违法搭建被自行拆除,业主生活空间安全得到了保证。

法条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下一步,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执法中队会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大巡查管控力度,加大对擅自侵占地下空间和人防区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升业主群众的安全感与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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