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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未征得业主同意出租设备间 业主希望楼上租户搬走遭拒

2024-11-28 18:55     发布者: 青岛信息港 查看 59
信网11月28日讯 近日,市民张女士向信网(0532 - 80889431)反映,自己居住在市南区金门路街道天山社区城市生活家小区一号楼二单元18楼。去年10月,楼上19楼设备间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业委会出租,随即装修噪音不 ...

信网11月28日讯 近日,市民张女士向信网(0532 - 80889431)反映,自己居住在市南区金门路街道天山社区城市生活家小区一号楼二单元18楼。去年10月,楼上19楼设备间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业委会出租,随即装修噪音不断,严重干扰了她的正常休息,给她的生活造成诸多不便与困扰。业委会工作人员回复称,19楼房屋目前已对外租赁且已进入装修阶段,租户无法搬走,若张女士有异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据张女士介绍,19楼设备间出租后,租户频繁出入,对她的生活产生极大干扰。“我睡眠质量本就较差且经常起夜,当初购房正是看中18楼安静的环境,看到住房图纸上标注19楼为设备间才放心购买。”然而自去年10月起,楼上设备间突然开始装修,甚至在中午11点至下午2点期间也不停工,噪音严重影响了张女士的日常生活。

“我询问后才得知楼上被租出去了,设备间属于我们楼下业主的共同财产,但租之前我们楼下业主完全不知情。”张女士还提到,该单元楼一梯一户,但19楼因为是设备间没有电梯,租户需先乘电梯到18楼,再走楼梯至19楼。“19楼不仅没有电梯,还没有消防栓等基础安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出事谁来负责?”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情况,信网行动员联系了城市生活家小区业委会副主任金先生,对方对此事进行了回应。金先生表示,目前租房合同已经签署,期限为三年,且租户已经开始对设备间进行装修。“由于合同已经生效,且装修工作已经开始,因此租户不能搬走。如果18楼业主对此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业委会将全力配合相关法律程序。”

在张女士提供的一段录音里,金先生承认在出租设备层之前并未征求18楼业主和其他楼层业主的同意。城市生活家小区的前任业委会主任王先生是住在同一楼里的业主,他也证实了这一点。

王先生表示:“根据小区的规定,设备间原本是不对外出租的。如果确实需要对外出租,首先必须获得18楼业主的明确同意,同时还需要得到本单元其他业主的认可。任何未经上述流程而私自出租房屋的行为都是对本单元业主利益的侵害,且不符合相关规定。”

张女士无奈拨打了政务热线,工作人员回复称,经市南区政府落实,此前社区多次协调无果,10月12日街道“三所一庭”联合调解也未达成一致,且19层涉事租户已多次报警并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青岛市网络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AI调解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侵占、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处分共有部分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因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受影响的业主的同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的杨文光律师评析,根据张女士提供的信息,19层设备间的出租并未经过全体业主或至少涉及张女士这一楼层业主的同意,这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中的规定,即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处分共有部分。“在此类情况下,业主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了威胁,应当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并通过适当的渠道表达诉求。如果必要,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业委会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郭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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