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热搜: 青岛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青岛信息港 首页 原创频道 查看内容

以案释法-切勿擅自破坏绿化带,自觉抵制毁绿行为

2026-7-27 16:52| 发布者: qushipindao| 查看: 7| 评论: 0

摘要: 绿化是城市的“绿色名片”,是城市整体景观完整性和美观度的重要构成,也是提升城市颜值与软实力的重要环节。近日,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开发区中队党支部的执法队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辖区厦门路某门店门前植被 ...

绿化是城市的“绿色名片”,是城市整体景观完整性和美观度的重要构成,也是提升城市颜值与软实力的重要环节。

近日,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开发区中队党支部的执法队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辖区厦门路某门店门前植被被损坏。发现问题后,执法队员第一时间联系门店负责人了解情况,经现场了解,该门店负责人想将此处绿化带清除后进行地面硬化,私自用小型挖掘机将门前植被清除,没有办理任何相关审批手续。执法队员立即开展现场勘验,测量毁绿面积、拍照固定影像证据,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将绿化带恢复原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同时,向当事人积极沟通,普及《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将条例内容详细普法给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到中队进行调查。后续,当事人积极到中队配合调查,执法队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依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参照《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青城管规[2025]1号)第一百九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课堂: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四)擅自采摘绿地内花果枝叶,损坏植被,硬化或者圈占小区绿地。”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照以下规定给予罚款:(二)有第二项至第七项以及第九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开发区中队党支部将持续加强执法检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市民群众自觉抵制毁绿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城市绿化保护的良好氛围。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