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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示用途与专利不一致 海王星辰店被处罚

2022-1-5 16:11     发布者: 青岛信息港 查看 318
信网12月28日讯(记者 李美玉)近日信网(0532-80889431)了解到, 青岛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鹏利南华店(以下简称“海王星辰鹏利南华店”) 销售的金振口服液,标示的用途与所标注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用途不 ...

信网12月28日讯(记者 李美玉)近日信网(0532-80889431)了解到, 青岛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鹏利南华店(以下简称“海王星辰鹏利南华店”) 销售的金振口服液,标示的用途与所标注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用途不一致,其产品成分中的8种中药原料,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中药组合物的8种中药原料不一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依据该法,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王星辰鹏利南华店进行了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16.8元。


据了解,海王星辰鹏利南华店销售的金振口服液,该产品外包装盒标有“中国发明专利:ZL03132387.1”。而03132387.1号专利公开的技术方案是一种中药组合物在制备抗SARS病毒的药物中的应用,属于用途发明。


而涉案产品金振口服液标示的用途是治疗感冒,小儿支气管炎等症,未表明用于抗SARS病毒,涉案产品标示的用途与所标注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用途不一致,此外该产品成分中的8种中药原料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中药组合物的8种中药原料不一致。


海王星辰鹏利南华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该条例,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2月21日,依法对海王星辰鹏利南华店下达了青岛市监金所行处字〔202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316.8元。


据企查查企业信息网站显示,海王星辰鹏利南华店成立于2008年7月9日,经营范围包括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依据《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销售经营活动,零售:Ⅰ类医疗器械产品、Ⅱ类医疗器械产品(依照备案凭证开展经营活动)等。


为落实此事,信网联系到了海王星辰鹏利南华店的总公司青岛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该司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向其他同事了解情况后再给信息网答复。截止到发稿,信网未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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