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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首例 男子因放“开业鞭”被处罚

2022-2-10 16:15     发布者: 青岛信息港 查看 218
信网2月8日讯(通讯员 孙仁强 记者 陆彦蓉)2月6日8时许,即墨公安分局通济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在硕辉苑小区一门头房前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涉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人员金某(男,3 ...

信网2月8日讯(通讯员 孙仁强 记者 陆彦蓉)2月6日8时许,即墨公安分局通济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在硕辉苑小区一门头房前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涉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人员金某(男,39岁,吉林人)传唤至派出所审查。经审查,金某交代其因开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经民警批评教育,金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一定遵守禁燃禁放规定。


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即墨公安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来源:即墨公安)


警方提醒:即墨公安分局将继续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禁放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也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如果发现禁放区域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请直接拨打110报警。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于违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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