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作为市民出行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未经依法审批严禁擅自占用或挖掘。近日,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中队党支部就查处了一起某公司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案件。 近期,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中队党支部执法人员在巡查辖区长江路过程中,发现在该路段上有一辆工程车正在作业,车辆下面的沥青路面已被破坏,经调查,当事公司挖掘城市道路未取得审批许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公司)限期一日进行改正。逾期未改正,中队将依据《城市管理条例》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当日下午,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至长江路,发现被挖掘的城市道路已回填整改完毕。 道路是城市血管,它的流通和发展与城市的活力息息相关,一旦道路出现问题,可能会堵塞交通,甚至引发安全事故。下一步,开发区中队党支部将继续加大此类违法行为的巡查处置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 |